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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套取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国家监察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11 01:17
  《国家监察法》出台前,套取高校科研经费行为主要通过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导致了以贪污罪定罪量刑为代表的刑法扩张。《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公立高校从事管理的人员列为各级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对象,《国家监察法》成为规制此类现象的前置法律依据。《国家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要求坚持刑事责任谦抑性,尤其体现为法律对职务违法和犯罪的主体做了以"公权力行使"为标准的限制性规定,并建立起日常监督与调查处置、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政务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二元结构,是对刑事责任扩张适用的合理阻隔。实现从《刑法》主导向《国家监察法》主导的归责模式转变,准确解释《国家监察法》相关条款并构建符合高校治理要求的监察程序,是合法规制高校科研经费套取行为的关键。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从《刑法》到《国家监察法》的规范逻辑转化
    (一)入罪冲动的制度根由
    (二)《国家监察法》设置的新的讨论前提
二、“公权力标准”的法教义学建构
    (一)《国家监察法》上的“公权力标准”
    (二)公立高校科研人员的《国家监察法》地位
三、二元治理结构对刑事责任的合理阻隔
    (一)日常监督与调查处置的程序结构
    (二)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行为模式结构
    (三)政务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结构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8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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