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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发布时间:2023-04-24 21:38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行政法等规定,明确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与一般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区别,防止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本罪组织行为具有多种模式,其对作为对象的被组织者的数量要求需要达到"多人",一般3人以上为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必须全面评价考试作弊中"给予—接受"关系双方的行为,防止打击缺漏。代替考试罪主要涉及罪数竞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
    1.入罪范围的制约因素之一:“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
    2.入罪范围的制约因素之二:“国家考试”的内涵分析
    3.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
四、代替考试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8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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