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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计划实施与单位的刑事归责

发布时间:2023-05-13 08:06
  单位犯罪的教义构建应当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分。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归责,应当考虑部分放弃罪责主义,即放弃主观归责的部分。与其牵强地为单位犯罪人为地构造出故意或过失,不如从存在论的角度,将单位的刑事归责建立在其单位内部治理和经营方式上,如此才可以为单位犯罪确立合理的归责基础。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即与单位犯罪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方式相关联,而对合规计划制定及实施的考察,也是衡量和评估单位内部结构和经营方式的过程。在实践中,如果一个单位具有完善的合规计划并予以认真实施,那么,就不应对该单位进行刑事归责。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合规观念在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归责理论的运用
    (一) 有关单位犯罪分析判断的理论与实践
    (二) 单位犯罪的罪责主义问题
    (三) 单位犯罪认定核心问题是归责
四、对单位刑事归责的要件
    (一) 单位犯罪的归责前提是单位对特定义务的违反
    (二) 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单位内部治理或经营结构导致危害行为发生
五、从合规的角度确定单位刑事归责的步骤
    (一) 合规及其实施是判断公司是否违反义务的事实基础
    (二) 公司违反义务与危害结果的相关性
    (三) 自然人有权代表或依据委托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四) 被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符合具体单位犯罪的罪状要求
    (五) 公司决策及其内容是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方式的具体体现
    (六) 公司是否获利只是对其刑事归责的一个判断因素
六、结论



本文编号:381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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