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不必然构成徇私枉法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3-09-21 19:27
<正>【裁判要旨】徇私枉法罪属于主、客体特定的渎职型犯罪,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并非其所从事的一切行为均具有司法性质。聘用制公安辅警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形式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体,但是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要从其实际履行的职权来考虑,并综合全案的事实、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在办案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动机等具体情节来考虑。辅警协助公安正式干警办案,不明知干警以办案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号一审:(2018)赣1130刑初136号二审:(2018)赣11刑终362号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程雄文形式上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具有司法性质
二、被告人程雄文不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有罪或无罪进而故意枉法犯罪,并无徇私或徇情的犯罪动机
(一)对行为对象明知而故意枉法的认定
(二)对徇私或徇情的认定
本文编号:384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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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18)赣1130刑初136号二审:(2018)赣11刑终362号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被告人程雄文形式上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具有司法性质
二、被告人程雄文不明知其行为对象是有罪或无罪进而故意枉法犯罪,并无徇私或徇情的犯罪动机
(一)对行为对象明知而故意枉法的认定
(二)对徇私或徇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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