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的拔高认定与司法限缩——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的互动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11-30 18:34
恶势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拔高认定的问题:对成员与次数的标准把握不严格;对违法犯罪行为重复计数;对不同的非法讨债行为缺乏区分;对犯罪行为的固有危害性过剩评价。恶势力的拔高认定既有用语模糊、效力层级低、循环论证的规范原因,也有缺乏重视、运动式执法、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加论证的实践原因。各原因均与恶势力的刑事政策性有关,应在理解恶势力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发挥实质标准对形式基准的指导与限制作用,在司法适用层面对恶势力的认定予以限缩。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认定:“口袋”表征已露端倪
(一)恶势力司法认定概况
(二)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1. 成员与次数标准不严格
2. 违法犯罪行为重复计数
3. 不同讨债情形缺乏区分
4. 固有危害性过剩评价
二、原因探寻:规范与实践双重作用
(一)规范原因
1. 规范用语模糊
2. 规范效力层级低
3. 规范之间循环论证
(二)实践原因
1. 忽略恶势力严格认定的必要性
2. 运动式执法理念影响
3. 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论证不足
三、政策回溯:恶势力司法认定之遵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体之恶”
(二)恶势力从严处罚的正当性根基
四、司法限缩:避免恶势力拔高认定
(一)正确理解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
(二)发挥实质标准的指导与限制作用
(三)对规范循环论证后果进行限缩
五、余论:恶势力综合治理之展望
本文编号:3869007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认定:“口袋”表征已露端倪
(一)恶势力司法认定概况
(二)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1. 成员与次数标准不严格
2. 违法犯罪行为重复计数
3. 不同讨债情形缺乏区分
4. 固有危害性过剩评价
二、原因探寻:规范与实践双重作用
(一)规范原因
1. 规范用语模糊
2. 规范效力层级低
3. 规范之间循环论证
(二)实践原因
1. 忽略恶势力严格认定的必要性
2. 运动式执法理念影响
3. 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论证不足
三、政策回溯:恶势力司法认定之遵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体之恶”
(二)恶势力从严处罚的正当性根基
四、司法限缩:避免恶势力拔高认定
(一)正确理解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
(二)发挥实质标准的指导与限制作用
(三)对规范循环论证后果进行限缩
五、余论:恶势力综合治理之展望
本文编号:386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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