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及界限
发布时间:2023-12-28 17:40
与一般越轨行为相比,网络越轨行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与危害。但网络越轨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规制手段的有效性。一般来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法益的性质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三方面来考察。当前,我国对网络越轨行为的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控制手段均不能起到规制越轨行为的作用,这也是衡量网络越轨行为能否入罪的因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网络越轨行为的入罪要有个合理的限度,即如何平衡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及如何协调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越轨漏斗”标准下网络越轨行为的认识
二、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考量
(一)网络时代社会危害性的界定
1. 主观心态与社会危害性
2. 法益与社会危害性
3. 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二)网络时代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失效
1. 规范性控制手段的缺位
2. 非规范性控制手段的失效
三、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界限
(一)公民自由与公共安全的博弈与平衡
(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本文编号:3875876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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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轨漏斗”标准下网络越轨行为的认识
二、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考量
(一)网络时代社会危害性的界定
1. 主观心态与社会危害性
2. 法益与社会危害性
3. 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二)网络时代传统社会控制手段的失效
1. 规范性控制手段的缺位
2. 非规范性控制手段的失效
三、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界限
(一)公民自由与公共安全的博弈与平衡
(二)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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