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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03 18:33
  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增多,让更多的人开始将目光投射到食品犯罪领域当中。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使食品的种类增多,各种添加物质层出不穷,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不断进化,案件难度增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犯罪中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因此较比其他的相关罪名,刑事处罚的力度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定罪争议不断,最为主要的就是其犯罪规制的对象即“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确定,到底案件中掺入的物质是否属于该罪犯罪对象的范畴?而在犯罪对象的确定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人掺入的非食品原料是否是具有毒害性的。“地沟油案”、“食盐案”、“毒豆芽案”等典型案例的出现,都绕不开一个问题的解决,即“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作为明确该罪犯罪对象范围、确定罪与非罪、辨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有毒、有害食品”属性之认定是该罪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有毒、有害食品”的具体判断过程中,应对存在的问题给予严肃审视。用分析研究,举例论证和对比分析等方法,以实践案例和学者...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有毒、有害食品”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二)认定标准与食品鉴定法规间层次不清
    (三)单一性认定标准难以解决现实问题
    (四)部分认定标准间不协调甚至存在矛盾
二、“有毒、有害食品”认定标准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认定标准无法律的明确性
    (二)食品鉴定缺少相关规范性
    (三)食品案件具有多发性、多样性
    (四)各认定标准间缺少适用原则
三、“有毒、有害食品”认定标准的完善思路
    (一)认定标准完善的应然路径
    (二)认定标准完善的法律前提
    (三)食品鉴定相关法规的改良
    (四)综合性认定标准的提倡
    (五)多种标准间适用原则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7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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