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反思——基于对江西省2014年—2018年213个判决样本的检视
发布时间:2024-02-16 03:02
近几年由于非法集资的猖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热点罪名。学界对于本罪的研究大多数仅限于构成要件层面,而未能系统结合大样本案例站在实务认定的角度进行反思。该罪虽然是典型的行政犯,但不能将行政机关认定的意见作为刑事违法性认定的直接依据,司法机关应当立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独立实质判断。该罪采用的是空白罪状的方式,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其参照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将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其参照的法源。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该罪的"公众"并不包括"单位"。在理解"存款"的含义时,不应该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更应当考虑资金的实际用途。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如果无视被害人因素,不考虑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犯罪后果所发生的作用,难免会有失公正。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行为的认定与反思
三、司法实践对“公众存款”的界定与反思
(一)对“公众”的界定应当不包括单位
(二)对“存款”的理解应当考虑其实际用途
四、司法实践对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缺失及反思
(一)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
1.被害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2.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
(二)司法实践应当认真对待被害人过错
1.借“被害人同意”理论进行出罪。
2.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
3.重新审视被害人的需要保护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00708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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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二、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行为的认定与反思
三、司法实践对“公众存款”的界定与反思
(一)对“公众”的界定应当不包括单位
(二)对“存款”的理解应当考虑其实际用途
四、司法实践对被害人过错认定的缺失及反思
(一)在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
1.被害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
2.被害人属于自陷风险。
(二)司法实践应当认真对待被害人过错
1.借“被害人同意”理论进行出罪。
2.在量刑中应当考虑被害人过错。
3.重新审视被害人的需要保护性。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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