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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之行为辨析

发布时间:2024-03-02 17:06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某省A县A镇政府原副镇长。2003年,时任普通公务员的刘某某,与时任A县某局局长的李某甲相识,之后刘某某与李某甲经常联系,时常到李某甲家串门,因此与在外县工作的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相识。刘某某与李某乙并无工作联系,但关系密切,以兄弟相称,时常发短信、打电话。20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影响力的性质
    (二)斡旋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产生竞合
    (三)影响力的基础和核心是认定罪名以及把握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的关键



本文编号:39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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