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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打

发布时间:2024-03-23 05:59
  现行《刑法》是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选择性"要件,改变了之前"必备性"要件的地位。依据刑法理论的解释以及"扫黑"的现实需要,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保护伞"成立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分类对实现"打准打实"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扫黑打伞"刑事案件中,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犯罪。而四种模式中的罪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模式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此外,通过解释刑法总则、分则之间关系,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重复评价"。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与保护伞的关系
二、保护伞的主体界定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合模式
    (一)保护伞主体之厘清
    (二)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合的四种模式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保护伞的刑事制裁策略
    (一)“扫黑打伞”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扫黑打伞”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2.“扫黑打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
    (二)“扫黑打伞”案件的定罪问题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竞合
        2.四种模式的罪数认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争议的考量
        1.“禁止重复评价”的解决方案
        2.“解释说”的进一步阐释



本文编号:393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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