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与财产犯罪
发布时间:2024-03-30 10:48
基于刑法独立说立场,表见代理一般不影响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认定。在涉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一概认定对被代理人成立财产犯罪并不合理。考虑"行为有效"这一民事法效果,应考虑的是其能否被评价为"使得行为人直接获得了经济上等价的相应补偿/相应的民事权利"这一刑法上阻却诈骗罪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特殊情况下,若表见代理与其他民事法效果结合产生与有权代理相似之法律效果,可例外地认定相对人不存在财产损失。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见代理通常不会影响行为人对相对人构成诈骗罪
(一)认定对被代理人的财产犯罪并不合理
1.“签订合同、收受给付”型案件
2.“依照合同、冒领给付”型案件
(二)成立表见代理一般不影响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认定
1. 民法权利外观责任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相异
2. 表见代理之法效果并不阻却财产损失
三、例外:特殊情形下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否定
(一)“签订合同、收受给付”型案件之例外
(二)“依照合同、冒领给付”型案件之例外
四、结论
本文编号:3942238
【文章页数】: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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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表见代理通常不会影响行为人对相对人构成诈骗罪
(一)认定对被代理人的财产犯罪并不合理
1.“签订合同、收受给付”型案件
2.“依照合同、冒领给付”型案件
(二)成立表见代理一般不影响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认定
1. 民法权利外观责任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相异
2. 表见代理之法效果并不阻却财产损失
三、例外:特殊情形下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否定
(一)“签订合同、收受给付”型案件之例外
(二)“依照合同、冒领给付”型案件之例外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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