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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我国刑法的“三元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4-04-02 03:35
  当下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呈现单一"法典化"的特征,试图以"法典化"模式规制各种犯罪,但在体系与内容上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故构建多元化立法模式才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历史潮流。以"二元立法模式"实现对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改造也并非最佳选择,因为该模式在体系与内容上都存在不缜密之处,使得在理论建构和实践操作上都大打折扣。故应实行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三者并立的"三元立法模式"机制,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三元立法模式"的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刑法的固有价值。同时在刑法之外建构"微罪体系",以达至互补,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现状: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并行
    (一)刑法典“一家独大”易导致与其他法律衔接难
    (二)修正案“零敲碎打”割裂了刑法典的自身体系
二、问题的羁绊:单行刑法“名存实亡”和附属刑法“附而不属”
    (一)单行刑法“名存实亡”影响了法律的衔接与统一
    (二)附属刑法“附而不属”使之不能够发挥应有作用
三、现行立法模式的局限性:体系上的不协调与内容上的易疏漏
    (一)体系上的局限性
        1.外部体系不协调
        2.内部体系有冲突
    (二)内容上的局限性
        1.复杂领域难规制
        2.新型领域易疏漏
四、刑法立法模式的博弈过程:“三元立法模式”的再选择
五、“三元立法模式”的再创新:三者相互间的配合与补充
    (一)刑法典的立法原则与范围
    (二)单行刑法的立法原则和范围
    (三)附属刑法的立法原则与范围



本文编号:394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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