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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探析

发布时间:2024-04-18 02:12
  限制处罚说始终无法开出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良方",症结在于对问题域划定上的含混不清。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在中立帮助行为形式上符合传统帮助犯主客观成立条件的前提下,为其不可罚性寻求一条合理的解释路径。因此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实质解释,二是排除其违法性。现有理论中客观归责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构成要件层面,并且对"法不容许的危险"这一标准进行细化,从而顺畅的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难题。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前提: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问题域厘定
二、反思:对既有限制处罚说的逐一检讨
    (一)违法性层面限制的逻辑悖论
    (二)客观归责理论适用路径的混乱
    (三)主观说对问题域的混淆
三、良方:客观归责论的调适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调适方案
    (二)方案的检验
        1. 甲是某餐馆老板,明知乙等人在公寓内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每日为乙等人提供送餐。
        2. 甲是某商业银行员工,明知乙正在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乙实施转移资金等措施。
        3. 企业员工甲明知老板不申报纳税,仍十分卖力地生产销售商品,在扩大经营额的同时,也客观上促进了逃税金额的扩大。
        4. 出租车司机甲明知乘客乙等人到银行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仍然将乙等人载至目的地。
        5. 甲明知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仍然容留其在家吃了一顿午饭,并且资助其20元逃跑(8)。
        6. 五金店老板甲明知乙购买菜刀是用于杀人,仍然向其出售菜刀。
        7. 五金店老板甲目睹了乙、丙在其店门前打斗的全过程,乙中途转向甲所经营的五金店,提出
        8. 面包店老板甲明知顾客乙购买面包是用于投毒,仍然向其销售面包。



本文编号:395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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