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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明知的双重体系位置研究——以司法解释明知推定为视角的展开

发布时间:2024-06-07 01:45
  犯罪故意的规范构造由"认识"与"意欲"两部分内容构成,已成通说。但是,故意的体系位置,却存在巨大的争议:因犯罪论体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体系位置,即使采取同一犯罪论体系,故意的体系位置也存在巨大的争议。明知型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在违法性判定中,排除了错误理论的适用空间,是一种一致的主客观对应关系之犯罪类型;在罪责的判断中,提高了罪责的程度,等同于"意图"犯罪中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基于此,在明知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对象不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则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没有意图犯罪中的"高度的法敌对态度",则行为人对其行为不具有罪责。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一)故意的规范体系位置之争及问题所在
    (二)我国故意犯罪中明知类型简略及问题所在
    (三)文章的主要论述内容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故意
    (一)故意的犯罪体系位置演变:“罪责———罪责与违法”
    (二)认识要素的内容与体系位置
    (三)罪责要素意欲的不法功能侧面
三、司法解释中明知推定的内涵
    (一)司法解释明知推定出现的原因
        1.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难以证明
        2. 主观不法构成要件是不法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解释中明知内涵的释义
        1. 明知型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解释释义
        2. 明知幼女之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解读
        3. 明知赃物之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解读
四、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推定的定位与功能
    (一)司法解释中明知推定的定位
    (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功能
        1. 排除错误论的适用
        2. 提高违法性认识
        3. 加重责任类型
五、结束语



本文编号:399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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