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财产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4-10-05 00:59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支付、移动支付成为支付手段的主流,由此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财产的新型犯罪,但由于传统刑法的局限性,此类犯罪行为属性还需深入研究。据此,结合案例从多角度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其构成诈骗罪。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同案不同判?
案例一 李乔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二 吴某盗窃案
案例三 丁诺洲诈骗案
2 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的法律关系
3 盗刷行为的刑法属性
3.1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不构成盗窃罪
3.2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3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的构成普通诈骗罪
本文编号:400735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同案不同判?
案例一 李乔信用卡诈骗案
案例二 吴某盗窃案
案例三 丁诺洲诈骗案
2 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的法律关系
3 盗刷行为的刑法属性
3.1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不构成盗窃罪
3.2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3 利用支付宝“盗刷”资金的构成普通诈骗罪
本文编号:400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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