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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S市水污染案罪名的两难

发布时间:2024-12-07 07:08
   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全方位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我国法治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完善进程的一项重大成果。而S市水污染案罪名之争,无疑是这一重大成果实现的重要推动力。该案罪名的变化,蕴含着司法机关在立法滞后情境下对法律适用的诸多两难选择。回溯该案的意义,在于以全新的法治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以实证借鉴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正义需求、理念创新等多维度突破实践困境、平衡社会价值,以实现惩治犯罪、保护环境、促进法治之目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两罪在刑法学上的比较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
    (三)两罪比较与界限
二、S市水污染案罪名选择的两难
    (一)案情回顾
    (二)行为人故意之于罪名选择的两难——主观方面
    (三)所排放物质之于罪名选择的两难——客观方面
    (四)在两难中做出选择
三、反思与建议
    (一)在污染型犯罪中保留过失要件的基础上引入故意要件
    (二)进一步确立兼容并蓄的当代环境刑法法益
    (三)在环境犯罪中引入危险犯的犯罪形态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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