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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认定——以劳动关系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12-11 01:51
   与传统的单位犯罪侵犯本单位之外其他主体权益的"对外"犯罪不同,在劳动关系存在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对内"犯罪,被害人为本单位的员工,因此将传统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适用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进一步研究。同时,自然人在何种情况下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需要慎重考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向"用人单位"扩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该罪的适用范围突破"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更为周全。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犯罪主体认定的司法实践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一)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在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局限性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
    (三)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地位
    (四)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的分离
三、犯罪主体资格的确定
    (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之辨
    (二)“包工头”的法律地位
    (三)发包人和中间承包人犯罪主体认定的缺陷
四、以劳动关系为核心重构犯罪主体范围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二)“非法用工”情形下犯罪主体的确认
    (三)建筑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作用与局限性



本文编号:401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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