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2-11 02:53
对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考察借贷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手段是否存在公开性,以及根据现有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能否认定为"非法"。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担保合同、融资合同等的效力,首先应根据事实证据认定担保方、融资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否认刑事犯罪的前提下进而判断民事合同效力。注重刑事案件追赃挽损的迫切性和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殊性,对刑事打击力度与民事法律关系维护、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量。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分
(一)量变与质变的区分
(二)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
(三)手段是否具有公开性
(四)是否具有非法性
二、非法集资中担保、借贷类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与集资参与人的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
1. 非法集资模式中担保方的共同犯罪认定。
2. 不构成共犯的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非法集资中与第三方的融资合同、收购类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此类合同的分类处理
(二)追赃挽损下的民营企业保护
本文编号:4016068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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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分
(一)量变与质变的区分
(二)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
(三)手段是否具有公开性
(四)是否具有非法性
二、非法集资中担保、借贷类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与集资参与人的借贷合同的效力
(二)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
1. 非法集资模式中担保方的共同犯罪认定。
2. 不构成共犯的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非法集资中与第三方的融资合同、收购类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此类合同的分类处理
(二)追赃挽损下的民营企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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