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患者医疗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12-29 21:56
侵害患者医疗信息情况层出不穷,患者医疗信息亟待更为有力的保护。患者医疗信息有别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现有规定下的保护尚显不足,鉴于患者医疗信息的敏感性、公益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征,应采取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借鉴德国刑法关于患者医疗信息保护制度,我国应明确患者医疗信息内涵,规范义务主体范围,补充患者医疗信息使用的例外情形,对患者医疗信息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维护我国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患者医疗信息保护现状
二、患者医疗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德国对患者医疗信息的保护
(一)受保护的患者医疗信息的界定
(二)守密主体的范围
(三)泄露患者医疗信息行为的正当化事由
1.患者同意
2.优越法益保护
四、德国相关制度对我国患者医疗信息刑法保护的借鉴
(一)明确患者医疗信息的内涵,并将其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
(二)对义务主体的范围加以界定
(三)增加利用患者医疗信息的正当化理由
1.患者同意。
(1)明示同意。
(2)默示同意。
2.为了保护其他优越法益。
(1)与国家法益之间冲突。
(2)与社会利益冲突。
(3)与个人法益冲突。
本文编号:402134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患者医疗信息保护现状
二、患者医疗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
三、德国对患者医疗信息的保护
(一)受保护的患者医疗信息的界定
(二)守密主体的范围
(三)泄露患者医疗信息行为的正当化事由
1.患者同意
2.优越法益保护
四、德国相关制度对我国患者医疗信息刑法保护的借鉴
(一)明确患者医疗信息的内涵,并将其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
(二)对义务主体的范围加以界定
(三)增加利用患者医疗信息的正当化理由
1.患者同意。
(1)明示同意。
(2)默示同意。
2.为了保护其他优越法益。
(1)与国家法益之间冲突。
(2)与社会利益冲突。
(3)与个人法益冲突。
本文编号:402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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