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5-02-10 20:29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罪名,本罪源自于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中独立出来,自独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上就一直存在着适用的难题和存废的争论,是争议最大的罪名之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作为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虽然理论上对于该类型的研究成果甚多,但仍然有许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尤其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厘清始终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拟通过整理、总结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至2018年在裁判文书网及北大法宝网中的案件,以数据分析为基础,梳理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争议点,具体包括:客体争议、随意认定的争议、多次方式的争议、综合情形如何认定、与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如何区分等。在对争议点进行分析后,尝试为今后确立的司法认定标准提出建议:首先,应肯定本罪在现阶段存在的特殊意义;其次,应当重视本罪客体即社会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再次,重视犯罪动机的作用;最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多次”的含义以及综合情形的构罪问题。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内蒙古自治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情况
(一)案件概况
(二)案件数据分类
1.相关构成要件方面
2.相关特殊案件方面
(三)典型案件概览
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争议问题分析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方面
1.犯罪客体的认定
2.“随意”的认定
3.“多次”方式的认定
4.综合情形的认定
(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易混淆罪名界分方面
1.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2.与聚众斗殴罪的界分
三、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标准之提倡
(一)重视社会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
(二)正视犯罪动机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多次”的含义
(四)进一步明确综合情形案件的构罪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33037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内蒙古自治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案件情况
(一)案件概况
(二)案件数据分类
1.相关构成要件方面
2.相关特殊案件方面
(三)典型案件概览
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争议问题分析
(一)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方面
1.犯罪客体的认定
2.“随意”的认定
3.“多次”方式的认定
4.综合情形的认定
(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易混淆罪名界分方面
1.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
2.与聚众斗殴罪的界分
三、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标准之提倡
(一)重视社会秩序在定罪中的地位
(二)正视犯罪动机的作用
(三)进一步明确“多次”的含义
(四)进一步明确综合情形案件的构罪问题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3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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