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
发布时间:2025-03-31 22:31
<正>【案情】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IS语音平台组建“F18”刷单团队并发展会员,会员需缴纳150元(高级会员)或300元(至尊会员)入职费。入职后,由团队专门人员接待并对会员进行刷单培训,之后在IS语音平台上刷单。2017年7月,孙某与李某等人合作,由李某等人提供需要刷单的商家信息,刷单由IS平台转向微信群,团队名字改为“秦氏”。2018年2月11日,孙某与被告人鄢某商议后,成立江西省婺源县赚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某将团队名字改为“赚淘”,以“赚淘”公司名义管理刷单团队。截至案发,团队“总监”约245人,“培训老师”约10人,会员3.2万余人。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经营主体资格的违法性
二、经营行为内容的违法性
三、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的程度
本文编号:403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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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审判】
【评析】
一、经营主体资格的违法性
二、经营行为内容的违法性
三、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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