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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5-29 03:06

  本文关键词: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从1993年“非法集资第一案”沈太福案到孙大午案再到吴英案,非法集资犯罪因其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措施,量刑处罚反映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政策,同时体现金融改革进程中国家对投融资运作自由程度的态度,所以研究非法集资犯罪不仅仅要从刑事法律的文本规定出发,同时应关注金融改革背景下具体金融活动的刑事管控实践,以及不同法律规制手段的衔接问题。本文以私募为视角探究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问题,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私募与非法集资,分别介绍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概念与特征,并穿插二者的历史背景与来源;同时对私募与非法集资边界的模糊性及私募型非法集资发生的可能性作了分析。对于私募,本文从现有法律规定着眼,重点框定其边界并概述其分类。对于非法集资的特征,除社会性、利诱性等通说观点外,本文从另一视角阐述了其多样性、虚假性、多重违法性的特点,以此为后两章内容作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困境。对于现状的阐述主要涉及非法集资查办制度同时简要分析了政府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角色,分为刑事立法现状与刑事司法现状两个部分。在规制困境部分,本文提出了刑事规制与行政规制衔接不合理的观点,指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制,案发前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管制较为乏力,影响了刑法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使得对行为犯的惩处扭曲变为唯结果论,并且造成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扩大刑法介入的局面,损害了罪刑法定原则,给其实际应用带来困境。规制困境部分的另一观点是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适用缺乏针对性:刑法规制忽视了私募与其他融资方式的差异,即未把私募特有的投资者资格纳入评价范围,未对因投资者合格与否造成的损害后果差异进行区分,造成罪责不相适应的困境。此外,由于刑法规制不合法律逻辑,把以私募为典型代表的直接融资活动等同于间接融资活动予以规制,同样导致了罪责不相适应的局面,有违金融自由改革的趋势。第三部分:私募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完善,以前两章为基础,对现有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措施,包括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纠偏、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分及私募型非法集资刑事立法的完善三节内容。对于规制纠偏,本文认为刑法规制要采取区分不同类别的私募型非法集资并依据其社会危害性大小分类予以治理的模式;对于二者的界分,本文主张从募资运作方式与募资内容的信息虚实两方面考察甄别,募资运作方式以“社会公众”为标准,判断募资对象与宣传手段。募资内容以“信息虚实”为标准,考察信息披露的状况与是否作出了返本付息的虚假承诺。对于私募型集资中基金管理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要坚持行为导向,并注意考察管理人是否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在第三节立法完善中,本文提出通过提高追诉标准,进而限定刑法规制的范围,预留行政制裁改革的空间,同时要把投资者资格、集资动因纳入刑法评价范围,据此调整刑罚的设置。第三节的另一个观点是配置正当的抗辩事由,建立私募融资的“安全港”,包括借鉴美国私募发行的法律规定,明确集资者与投资人间“既存的实质性联系”为面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的抗辩事由等内容。最后本文结合规制困境与完善的核心内容尝试提出了革新立法思路的观点:通过借鉴《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现有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定或其司法解释中引入行政法律规范,以有效衔接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进而避免刑法介入的扩大化,维护其独立性,并因应金融变革现实。
【关键词】:私募 非法集资 刑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6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结构14
  • 六、主要创新点及不足14-16
  • 第一章 私募与非法集资16-23
  • 第一节 私募的概念与分类16-18
  • 一、私募的概念16-17
  • 二、私募的分类17-18
  • 第二节 非法集资的概念与特征18-20
  •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18
  •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8-20
  • 第三节 私募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分析20-23
  • 第二章 私募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现状及困境23-29
  • 第一节 私募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现状23-24
  • 一、刑事立法现状23
  • 二、刑事司法现状23-24
  • 第二节 私募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困境24-29
  • 一、刑法适用缺乏针对性24-25
  • 二、刑法规制不合逻辑25-27
  • 三、刑事规制与行政规制衔接不合理27-29
  • 第三章 私募型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完善29-39
  • 第一节 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纠偏29-31
  • 一、分类治理的刑法规制路径29-30
  • 二、刑法规制独立性的回归30-31
  • 第二节 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分31-35
  • 一、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分标准31-33
  • 二、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私募基金管理权33-35
  • 第三节 私募型非法集资刑事立法的完善35-39
  • 一、提高追诉标准35-36
  • 二、丰富处刑依据36-37
  • 三、配置抗辩事由37
  • 四、革新立法思路37-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4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4-45
  • 后记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何德辉;;集资诈骗罪认定的难点及对策[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05期

2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J];中外法学;1994年06期


  本文关键词:私募型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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