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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主体为视角审视商业贿赂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30 08:12

  本文关键词:以受贿主体为视角审视商业贿赂的认定问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商业贿赂作为商业活动中的“潜规则”,严重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将精力集中于“搞关系”上,通过非法利益交换获取竞争优势,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使正常的质量、价格、服务等因素在市场选择中失灵,并最终冲击着市场经济的基石——竞争,因此,打击商业贿赂十分必要。但是,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实践中的认识却不统一,尤其体现在不同的受贿主体方面,因此,以受贿主体为视角审视商业贿赂的认定问题,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四章内容。第一章:受贿主体的类型化总结。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关于受贿主体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述;第二节介绍了有关的学术观点及争议,其争议焦点在于向交易相对方给予财物能否构成商业贿赂;第三节对执法实践及有关案例进行了梳理。通过第一章的归纳,受贿主体基本确定为“交易相对方的雇员”、“交易相对方”、“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等三种类型。第二章:交易相对方雇员为受贿主体研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学说作为参考和佐证,提出向交易相对方的雇员行贿是基本形式和典型形态的观点;第二节从动因分析的角度来阐述理由,具体又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商业利益流向,认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行贿人的收买和受贿人的出卖;二是根据交易信息传递,认为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交易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了减损。由此得出结论,向交易相对方的雇员行贿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第三章:交易相对方为受贿主体研究。本章分为四节,根本问题在于向交易相对方给予财物能否构成商业贿赂。第一节:肯定说,采用形式逻辑演绎的方式得出了肯定的结论。第二节:否定说,采用动因分析,认为交易相对方缺乏商业利益交换的意愿,交易一方不会牺牲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去接受对方给予的较小的贿赂,因此,理论上不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第三节:折衷说,试图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商业贿赂,但是当一方给付的利益足以扭曲正常的质量、服务、价格竞争时,可认定为商业贿赂。第四节:笔者分别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了评述,分析了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了实践和立法两个层面的建议。在实践层面,笔者试图借鉴“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区别标准,即对于“向交易相对方的雇员行贿”的典型商业贿赂,以本身违法为原则;对于“向交易相对方行贿”的非典型商业贿赂,以合理性判定为原则。在立法层面,从长远来看,我国商业贿赂立法应当以受贿主体为核心,并引入“动因分析”、“利益中间体”、“利益交换”、“信息传递”等认定标准因素。第四节:交易关系以外第三人为受贿主体研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从商业贿赂的动因本质分析,得出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第二节对第三人进行了分类,根据第三人对交易一方影响力的来源,即第三人是如何影响交易的,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控制管理型、信息不对称型、友情招呼型。第三节是关于第三人受贿与居间、佣金的区别判定,这是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笔者认为应当摈弃财务账册处理、第三人经营资格的判定标准,而应当坚持行为本质分析,以此作为第三人商业贿赂认定的突破口。
【关键词】:商业贿赂 受贿主体 交易相对方 雇员 第三人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5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14
  • 五、论文结构14-15
  • 第一章 受贿主体的类型化总结15-22
  • 第一节 我国立法规定及评述15-17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15-16
  • 二、单行法的规定16
  • 三、刑法的规定16-17
  • 第二节 学术观点及争议17-18
  • 第三节 执法实践总结及案例介绍18-22
  • 一、受贿主体为交易相对方的雇员19
  • 二、受贿主体为交易相对方本身19-20
  • 三、受贿主体为交易关系之外的第三人20-22
  • 第二章 交易相对方雇员为受贿主体研究22-25
  • 第一节 国外相关立法22-23
  • 第二节 动因分析23-25
  • 一、从商业利益流向的角度进行分析23-24
  • 二、从交易信息传递的角度来分析24-25
  • 第三章 交易相对方为受贿主体研究25-33
  • 第一节 肯定说25-26
  • 第二节 否定说26-27
  • 第三节 折衷说27-28
  • 第四节 笔者观点和建议28-33
  • 一、关于肯定说的评述28-29
  • 二、关于否定说的评述29
  • 三、关于折衷说的评述29-31
  • 四、有关建议31-33
  • 第四章 交易关系以外第三人为受贿主体研究33-42
  • 第一节 交易关系以外第三人可以成为受贿主体33-35
  • 第二节 第三人的分类35-37
  • 一、控制管理型36
  • 二、信息不对称型36-37
  • 三、友情招呼型37
  • 第三节 第三人受贿与居间、佣金的区别判定37-42
  • 一、实践中的困惑37-38
  • 二、主流的判定标准38-39
  • 三、重塑第三人受贿的认定标准39-42
  • 结语42-44
  • 参考文献44-46
  • 后记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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