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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除外规定的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07-27 16:39

  本文关键词: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除外规定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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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最大程度地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权利的保障、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意愿的尊重以及国家特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三者关系的平衡,才能合理划定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没有能力告诉"的扩大解释,将虐待罪案件最大程度地纳入公诉范围,以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权利的保障;借助法律规范赋予的被害人自诉或公诉的程序选择权,以实现虐待罪被害人追诉意愿的尊重;利用对"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范围的合理界定,以实现国家特定社会秩序的维护。"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除外规定的立法变化反映出立法者突出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与特定社会秩序维护的价值倾向,对于"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虐待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诉处理。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虐待罪 告诉才处理 自诉 公诉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进行了修改,在现行《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第260条第3款有关“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中,增加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规定。这一除外规定将特定情形下的虐待罪,由原先的亲告罪转变为非亲告罪,引发追诉方式

本文编号:5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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