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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7-08-08 22:06

  本文关键词: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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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罪名等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形,其罪名仍为交通肇事罪。但该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与实务中都存在争议。而它与其他类似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协调也不无问题。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心态,属于故意犯罪,将该行为独立设置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更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罪名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自从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有关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问题存在着重大的分歧[1]。目前,一般刑法学教科书普遍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解释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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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4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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