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
发布时间:2017-08-09 01:15
本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
【摘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存在三种意见:故意、过失与混合心态。没有理由惩罚某种行为的过失犯罪却不惩罚相同行为的故意犯罪,过失心态观点不能成立。混合心态观点存在着立法惯例和刑法原理的根本性悖论。污染环境罪不属于"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而是属于仅描述客观构成要件而没有规定主观心态的故意犯罪,属于行为人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后果所持故意心态的犯罪。法定刑高低或无变化不能成为该罪是过失犯罪的原因。司法解释关于该罪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最高院公布的环境犯罪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了该罪系故意犯罪的结论;司法解释关于该罪想象竞合犯的规定不能证明该罪是故意犯罪。通过过失心态观点和混合心态观点的"破"与故意心态观点的"立",得出污染环境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故意犯罪的结论。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主观心态 故意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观点争议及其评析目前,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依据对结果的态度来评判,即以行为人对人身、财产所造成之结果的心理态度,
本文编号:64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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