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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犯罪化考量

发布时间:2017-08-11 17:45

  本文关键词: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犯罪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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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是危害严重的腐败现象。基于严密受贿犯罪的刑事法网、严格区分贪污罪和受贿罪、科学界分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与国际社会立法接轨等理由,单纯收受财物应按照受贿犯罪论处,不构成受贿罪、构成贪污罪、分别可能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等观点都不妥。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应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职务行为与收受财物的对价性是权钱交易的本质内容,"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再是犯罪化的立法障碍。"单纯受贿罪"是受贿犯罪的危险犯罪形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必要的犯罪成立前提,应当参照受贿罪设置刑罚档次及其幅度,并增设第385条之一统领犯罪化事宜。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单纯收受财物 受贿犯罪 权钱交易 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法修改
【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重点课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GJ2015B02)
【分类号】:D924.392
【正文快照】: 一、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正本清源在实践中,请托人的方式已变得更加隐秘。为了弱化“请托事项”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请托人往往主动采取规避措施。利用人情世故的中国文化,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生日贺寿、升学出国等特定时机,以人情、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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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5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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