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刍议
发布时间:2017-08-14 07:42
本文关键词:集资诈骗罪刍议
【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论文从集资诈骗罪及规制原则、犯罪构成、司法认定以及法律规制完善四个方面展开研究。论文第一部分主要围绕集资诈骗犯罪的定义、特点、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规制的原则进行研究。集资诈骗罪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主体单位化、集团化三个特点。民间融资的需求以及民间投机心理使得非法集资犯罪类犯罪日益高发,犯罪形势严峻;集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犯罪危害后果折射出连锁性、反射性、渗透性的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争议明显决定了刑法需要专门的规制。同时,刑法规制时应遵循行为法定、缓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论文第二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集资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在主体上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是以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论文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现行金融管理法规及高法《解释》对集资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展开研究。分为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具体适用、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三部份。首先围绕高法《解释》规定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和公开性四个特征进行研究,然后研究非法集资行为与合法集资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各类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研究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方法与原则,然后对如何理解和适用高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进行研究。论文第四部分主要从如何完善集资诈骗罪规制的构想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应当将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之间有效区分的同时,应当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完善建议上,认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非法集资的和将集资款投入高风险行业,导致集资款不能归还的应当解释为“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并建议取消“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情形的规定。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民间融资 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前言9-11
- 第一章 集资诈骗罪及其规制原则11-18
- 1.1 集资诈骗罪的定义11-12
- 1.2 集资诈骗罪的特点12-14
- 1.2.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3
- 1.2.2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3
- 1.2.3 犯罪主体单位化、集团化13-14
- 1.3 集资诈骗罪刑事规制的必要性14-16
- 1.3.1 民间融资的需求以及民间投机心理使得非法集资犯罪类犯罪日益高发,犯罪形势严峻14
- 1.3.2 集资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犯罪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反射性、渗透性的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14-15
- 1.3.3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争议明显,需要予以专门规制15-16
- 1.4 集资诈骗罪刑事规制的基本原则16-18
- 1.4.1 行为法定原则16
- 1.4.2 缓和原则16-17
- 1.4.3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17-18
- 第二章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8-26
- 2.1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18
- 2.1.1 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客体:金融管理秩序18
- 2.1.2 集资诈骗罪的次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18
- 2.2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18-21
- 2.2.1 单位犯罪的认定19-20
- 2.2.2 单位犯罪的范围20-21
- 2.3 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21-23
- 2.3.1 客观上必须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21-23
- 2.3.2 集资行为通过诈骗的方式实施23
- 2.3.3 非法集资的数额以“数额较大”为标准23
- 2.4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23-26
- 2.4.1 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财物的意思24
- 2.4.2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的意思24-26
- 第三章 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26-48
- 3.1 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26-31
- 3.1.1 非法性的理解与争议27
- 3.1.2 公开性的理解与争议27-28
- 3.1.3 利诱性的理解与争议28-29
- 3.1.4 社会性的理解与争议29-31
- 3.2 非法集资行为认定的具体适用31-40
- 3.2.1 非法集资行为与合法集资行为的界限31-32
- 3.2.2 非法集资行为与民间借贷的界限32-35
- 3.2.3 非法集资行为与各种民间金融创新的界限35-40
- 3.3 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40-48
- 3.3.1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集资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41
- 3.3.2 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原则及方法41-44
- 3.3.3 高法《解释》中“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44-48
- 第四章 完善集资诈骗罪规制的构想48-57
- 4.1 民间融资合法化——有效与民间借贷区分49-51
- 4.2 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防范民间借贷风险51-53
- 4.3 “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完善53-57
- 4.3.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非法集资的53-54
- 4.3.2 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行业的,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的54-55
- 4.3.3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55-57
- 结论57-58
- 参考文献58-60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60-61
- 致谢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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