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诈骗罪
本文关键词:论不作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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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诈骗罪的对象、手段、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复杂化,甚至存在“擦边球”、“瞒天过海”的现象,因此,司法人员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2008年的“天价过路费案”,有些学者认为该案中时建峰、时军峰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一部分学者不赞同这种看法,他们主张时建峰、时军峰二人不应以诈骗罪定罪。所以,详细研究诈骗罪成立要件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要重点分析行为人的不作为能否成立该罪中的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对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能否表现为不作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因此,为了完善刑法理论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模糊的地方,笔者希望详细研究不作为诈骗罪。研究不作为诈骗罪不仅可以进一步推进我国诈骗罪的理论发展,而且可以在司法层面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整体共分为四个部分,从不作为诈骗罪的概述、成立的基础、构成要件以及认定方面对其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不作为诈骗罪展开概述,阐释了不作为诈骗行为体现的刑法性质以及对该罪的定义进行解释。首先,从刑法性质的角度思考,以不作为概念为着手点,研究德国对诈骗罪中欺诈行为能否是由不作为构成的相关理论学说,即“犯罪否定说”、“部分犯罪否定说”、“犯罪肯定说”,并重点分析了前两种理论学说的欠缺性与不完善性,进而得出第三种学说的成立理由。在研究不作为诈骗罪的概念时,分别阐述了“不作为”、“诈骗罪”这两个概念,并以此为理论研究的切入点,得出不作为诈骗罪的明确定义,即指行为人负有特定告知真相的义务却隐瞒不告知,致使受害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的处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第二部分:不作为诈骗罪成立的理论基础,从不作为诈骗罪与作为诈骗罪的等价性、法义务、保证人地位说三方面入手,阐述了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与虚构事实具有等价的作用力、对于不作为的欺诈之等价性判断。研究法义务学说时,主要是从形式与实质这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而且详细探究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可以成为不作为诈骗罪的义务来源,笔者通过一则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观点。认定不作为诈骗罪的关键是保证人地位,判断行为人在法律上有无保证人地位的依据主要取决于该主体是不是具备法律上和合同书中所要求的告知义务,并且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跟主体的不作为之间有无直接的关系,另外,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履行告知义务、行为人对危险发生场合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第三部分:分析不作为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内容,这也是文章核心部分,主要通过犯罪学说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来进行研究。具体而言,主观要件中存在的难点包括两个,分别是:其一,“非法占有目的”;其二,“不作为诈骗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文章首先分析了有关第一个难点的相关具体学说,并通过对各个学说之间的比较分析,最终总结出“意图占有说”更加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在此基础上,笔者又进一步分析了该罪成立的故意形态不能包含间接故意这种形式,并给出了相应的理由。研究不作为诈骗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时,主要从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不作为方式、被害人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区分不作为诈骗罪和作为诈骗罪、不作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作为诈骗罪和不当得利之间的不同,以期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准确把握并界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避免出现延误案件或者迟滞处理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的诈骗罪 诈骗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 保证人地位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英文摘要5-9
- 1 引言9-17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9-10
- 1.1.1 选题背景9-10
- 1.1.2 选题意义10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0-13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0-12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2-13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及结构13-17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13-14
- 1.3.2 论文的创新点、结构14-17
- 2 不作为诈骗罪概述17-27
- 2.1 不作为诈骗行为的刑法性质17-23
- 2.1.1 不作为的概念17-18
- 2.1.2 不作为诈骗行为的刑法性质18-23
- 2.2 不作为诈骗罪的概念23-27
- 2.2.1 诈骗罪的概念23-25
- 2.2.2 不作为诈骗罪的界定25-27
- 3 不作为诈骗罪成立的理论基础27-32
- 3.1 不作为诈骗罪与作为诈骗罪的等价性27
- 3.1.1 行为人隐瞒真相的不作为与虚构事实具有等价的作用力27
- 3.1.2 对于不作为的欺诈之等价性判断27
- 3.2 法义务说27-30
- 3.2.1 法义务说的纷争27-29
- 3.2.2 说明、告知义务的来源29-30
- 3.3 保证人地位说30-32
- 4 不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32-39
- 4.1 主观要件32-35
- 4.1.1 非法占有目的32-33
- 4.1.2 不作为诈骗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33-35
- 4.2 客观要件35-39
- 4.2.1 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的不作为方式35-36
- 4.2.2 相对人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36-37
- 4.2.3 相对人交付财物37-38
- 4.2.4 行为人取得财产而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38-39
- 5 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39-46
- 5.1 不作为诈骗罪和作为诈骗罪的区别39-40
- 5.1.1 行为人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不同39
- 5.1.2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方式不同39-40
- 5.1.3 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时间不同40
- 5.2 不作为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40-43
- 5.2.1 主观目的不同40-41
- 5.2.2 客观行为不同41-43
- 5.3 不作为诈骗罪和不当得利的区别43-46
- 5.3.1 不法的主观要素及其产生时间不同43-44
- 5.3.2 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对象不同44
- 5.3.3 行为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不同44-46
- 结论46-47
- 参考文献47-50
- 后记50-51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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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8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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