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发布时间:2017-08-18 09:27
本文关键词: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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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但是,随着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即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传统的结果加重犯+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体现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中。因此,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作者单位】: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基本罪名 加重罪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情节加重犯适用研究》(14YJC82001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项目——《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11SZYQN72)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6XWD—S0301)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是基于提前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利益的考量。增设危险驾驶罪使原有的交通肇事罪在实质上演化为两类犯罪:一是不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前提(单纯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二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为前提(行为符合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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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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