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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的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2 04:24

  本文关键词:非数额型盗窃的认定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摘要】:盗窃罪可以分为数额型盗窃和非数额型盗窃两大类。非数额型盗窃,即指在认定盗窃罪是否成立时不以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一定标准为要件的盗窃类型。2011年2月25日,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增加了三种新型盗窃行为,使得非数额型盗窃的种类变成了四种,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多次盗窃”这种行为类型虽然在以前就已经规定,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修改以后,其在实质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于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非数额型盗窃的认定争议较大,所以本文即以非数额型盗窃的认定为研究视角,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针对四种类型盗窃行为认定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论述多次盗窃的认定,分为“次”和“多次”的认定两方面,认为“次”的认定应以“占有”的个数为标准,“多次”首先应理解为“第多次”,其次“多次”的时间计算应以第一个行为为两年时间的起点,超过两年的行为,应以两年后的该行为为起点往前推算两年认定是否为“多次”;第二部分是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分为“户”和“入户”的认定两个方面,认定“户”时应坚持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同时具备,“入户”的认定应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方面把握;第三部分为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凶器”的界定应当从其立法目的与刑法体系实质上的统一性去把握,“携带”的认定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者相统一的角度进行把握;第四部分是对扒窃的认定,主要从其“空间条件”和“对象条件”两方面论述,“空间条件”应当限定为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场所即可,不再以公共场所作为认定标准,“对象条件”应界定为被害人安全距离范围内的财物。
【关键词】: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绪论7-8
  • 第一章 多次盗窃的认定8-15
  • 一、“次”的认定8-11
  • (一)“次”的认定学说8-10
  • (二)“占有个数说”的合理性10-11
  • 二、“多次”的认定11-15
  • (一)“多次”的刑法含义11-13
  • (二)“多次”的时间计算13-15
  • 第二章 入户盗窃的认定15-23
  • 一、“户”的认定15-19
  • (一)“户”认定学说15-17
  • (二)“户”的功能和场所特征17-19
  • 二、“入户”的认定19-23
  • (一)“入户”主观方面19-21
  • (二)“入户”客观方面21-23
  • 第三章 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23-31
  • 一、“凶器”的认定23-28
  • (一)“凶器”的认定学说23-25
  • (二)“凶器”的认定标准25-28
  • 二、“携带”的认定28-31
  • (一)“携带”主观方面28-29
  • (二)“携带”客观方面29-31
  • 第四章 扒窃的认定31-37
  • 一、扒窃的空间条件31-34
  • (一)“公共场所”的学理之争31-33
  • (二)“扒窃”空间条件的限定33-34
  • 二、扒窃的对象条件34-37
  • (一)随身携带的观点之争34-35
  • (二)扒窃对象的界定35-37
  • 参考文献37-39
  • 后记39-40
  • 致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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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W,

本文编号:71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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