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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司法认定——对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发布时间:2017-08-23 10:34

  本文关键词:论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司法认定——对刑法基本精神的再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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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为基点,以犯罪构成为标尺,度量未经权利人许可强行租赁他人船舶的行为,可以得出该行为不应当构成强迫交易罪的结论。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刑法的谦抑精神为指导,重视审判思维,坚持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的理念,将类似案件以民事或行政手段予以解决,严格控制刑法适用的范围。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强行租赁 强迫交易 刑民交叉 二次性违法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一、案例提出与观点评析(一)基本案情2008年7月,浙江涌津疏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租赁“天骏”号挖泥船。2012年8月,涌津公司将该挖泥船租借给海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用于经营。

本文编号:72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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