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盗窃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8 02:18
本文关键词:新型盗窃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强调了情节的作用,增加了对公民“户内”、公共场所的财产保护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赋予盗窃罪的定量因素更多具体化内容,客观上增加了对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相对于修改前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新增的这三种盗窃罪可以称之为“新型盗窃罪”。“新”体现在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由采取“数额”和“次数”的一元化模式转化为强调多种情节因素并存的犯罪类型。虽然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看,设置新型盗窃罪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将新型盗窃罪纳入犯罪体系是刑事立法功利化和刑法万能理念的体现。但是,本次修改具有双重的法律意义,不仅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而且表达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住宅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方面的诉求。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对于已经明文规定为法律条文的犯罪,如何正确适用规定才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新型盗窃罪进行分析。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有量刑方面对新型盗窃罪进行考察。分别结合案例对三种新型盗窃行为进行认定,最后对新型盗窃罪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入户盗窃的认定。首先,在对“入户”的界定方面,笔者认为:在户内临时起意偷东西的是“在户盗窃”而不是“入户盗窃”;同时,进入合租者房间也构成“入户盗窃”,因为违背居住者意愿是“入户盗窃”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合租者来说,独立的房间是其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未经其同意进入他的房间侵犯了其住宅安宁权,如果将其财物非法占有则构成“入户盗窃”。其次,在入户盗窃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辨析方面,笔者认为:入户盗窃既不是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吸收犯,也不是牵连犯,入户盗窃中的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是一个整体行为,并且入户行为对盗窃行为起限定作用;同时,入户盗窃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一定的区别。最后,笔者结合案例对入户盗窃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定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首先,在“携带凶器”的界定方面,笔者认为:携带凶器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携带凶器没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就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也就没有入罪的必要性;同时,凶器不同于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行为人为了顺利进行盗窃行为而准备的工具,范围大于凶器;对于用法上的凶器应该结合主观意图进行考虑。其次,笔者从案例分析出发,对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携带凶器盗窃和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进行区分。最后,在携带凶器入户盗窃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两者出现竞合时,应以入户盗窃定罪,“携带凶器”作为情节因素加以考虑,在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当两者出现并存时,只定一个盗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在累计的数额内从重处罚。第三部分是对扒窃的认定,首先,对扒窃的界定,笔者认为公共场所是扒窃的必要构成要件,可以防止不恰当地扩大扒窃的范围,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贴身之物是随身携带财物的文义解释。随身携带是扒窃行为的特点,而随身的基本要求就是紧密占有,只有紧密占有才具有人身危险性,符合扒窃入罪的立法意图。其次,结合案例,笔者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这一情节是构成扒窃的必要因素,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理,当某一行为已经在转化前行为或者后续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中得到充分评价后,就不宜再在转化后的抢劫罪中作为量刑因素予以从重处罚。因此对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转化为抢劫,在定罪量刑时应注意禁止重复评价这一情节。第四部分是三种新型盗窃罪在法律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新型盗窃罪不能一律入罪,对于符合“但书”规定的轻微盗窃行为可以做出罪处理。其次,笔者认为,入户盗窃即使没有发生财物转移的结果,也应当以犯罪来处理,是定罪的问题。入户盗窃存在未遂形态是对在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解决对入户盗窃如何量刑的问题,二者并不矛盾。因此,从结果犯的角度,笔者认为新型盗窃罪存在未遂状态,应该以财产的取得作为既遂标准,对于“行为人已经完成盗窃行为但是未实际窃取到财物”的情形应该以盗窃未遂认定。最后,从结果犯的角度认为新型盗窃罪构成既遂,应考虑数额因素。
【关键词】: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5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论文结构13-14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问题15-21
- 第一节“入户”的界定15-17
- 一、“入户”盗窃不等同于“在户”盗窃15-16
- 二、进入合租者房间行窃的应以“入户盗窃”处断16-17
- 第二节 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辨析17-21
- 一、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17-18
- 二、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18-19
- 三、实践中入户盗窃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辨析19-21
- 第二章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问题21-28
- 第一节“携带凶器”的界定21-23
- 一、携带凶器需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21-22
- 二、凶器不同于作案工具22
- 三、用法上的凶器应该结合主观意图进行考虑22-23
- 第二节 转化型抢劫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辨析23-25
- 一、转化型抢劫与“携带凶器盗窃”联系与区别23-24
- 二、实践中转化型抢劫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辨析24-25
- 第三节 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竞合与并存)的处理25-28
- 一、携带凶器入户盗窃竞合时的处理26
- 二、携带凶器盗窃与入户盗窃并存时的处理26-28
- 第三章 关于扒窃的认定问题28-33
- 第一节 扒窃的界定28-30
- 一、公共场所是扒窃的必要构成要件28-29
- 二、随身携带仅限于贴身之物29-30
- 第二节 扒窃转化型抢劫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予重复评价30-33
- 第四章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33-38
- 第一节 新型盗窃罪不能排除“但书”的适用33-35
- 一、我国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应有之意33-34
- 二、实质解释论对犯罪构成的限制34
- 三、刑法分则应受刑法总则的制约34-35
- 第二节 新型盗窃罪存在未遂状态35-36
- 第三节 三种新型盗窃罪应考虑数额因素36-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2
- 后记4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崔新民 ,马志刚;试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J];河北法学;1990年04期
,本文编号:74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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