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
发布时间:2017-08-29 10:31
本文关键词: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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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三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讯逼供 法律拟制 转化犯 注意规定 结果加重犯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问题的提出 2009年5月9日,旅客秦某的手机在火车站被盗,因怀疑系罗某所为而将之送往派出所。在讯问过程中,派出所民警张某和司机宋某先后用拳脚和棍棒打击被害人罗某,以逼取口供。当晚派出所解除对罗某的留置盘问。第二天,罗某被发现在旅馆中昏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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