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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9 10:42

  本文关键词:高利转贷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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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金融资本流通的越发频繁,各种民间经济创新形式也陆续出现并日益繁荣。与之对应的,传统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存贷款业务方面,却因严格的审核标准并且受到各种宏观政策影响,而在面临一些经济实体申请贷款时,难以实现面面俱到。在此背景下,涉及刑法存贷款犯罪的行为也日益猖獗,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使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趋于模糊,不断对司法实践形成挑战。为实现国家对金融资产流通和分配的有效控制,我国《刑法》在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然而,自该罪设立至今,在犯罪构成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问题,而随着犯罪行为的多元化演变,高利转贷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其高利转贷的行为实质,以规避司法机关的追究审查。此外,同样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尤其是存贷款类犯罪,高利转贷罪也常常被拿来与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进行比较,三者作为维护金融信贷安全与稳定的“三驾马车”,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在细微处体现出不同的立法意图,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细致的比较研究。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高利转贷罪主观构成要件方面争议问题的剖析和厘定。在主观方面,本罪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且“转贷牟利”的目的必须产生于所有犯罪行为,包括“套取”和“转贷”行为实施之前,行为人只有在特定目的支配下实施了相关行为,方能符合刑事犯罪的客观构成。至于行为人所牟之“利”,应当是各种可以用货币予以衡量的财产利益,不仅表现为转贷所得的利息差额,也可能是其他实物性利益;不仅包括实际获得的利益,还涵盖可能或应当获得的利益。在本罪的主体方面,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除了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不具有放贷项目经营权的金融机构;而自然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对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未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套取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方可认定为本罪。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则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基础上,视不同行为人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予以定罪处罚。第二章是对高利转贷罪客观构成要件方面的辨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和“转贷”两个相互连结的行为。行为人虚构或隐瞒自身的贷款条件或贷款理由,均不影响“套取”行为的认定。而对于这里的“高利”,则只要高于行为人获取贷款时的实际利率即可。此外,本罪中所谓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或其他传统金融机构,还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在对客观构成要件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本章还逐一分析了一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高利转贷表现形式。对于这些行为的司法认定,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心理要素进行探究,从而做出罪与非罪的判断。第三章则将高利转贷罪分别与非法经营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进行比较,分析其在立法趣旨及犯罪构成等方面的异同。文章的结尾部分,结合当前一些经济学家提出的修改甚至废除高利转贷罪,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形式发展的观点,探讨高利转贷罪的立法展望。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一定的转贷业务,这与刑法禁止的转贷行为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高利转贷罪并不会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阻碍。反而在一些个人滥用信贷资金的情况下,高利转贷罪仍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仍然具有存续的必要。
【关键词】:高利转贷罪 犯罪构成 特殊行为 界限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8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五、论文结构15-16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6-18
  • 第一章 高利转贷罪之主观构成要件辨析18-27
  •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的主观方面18-23
  • 一、目的产生时间对犯罪构成的影响18-21
  • 二、所牟之“利”的内涵与外延21-23
  • 第二节 高利转贷罪的实施主体23-27
  • 一、金融机构实施高利转贷行为24-25
  •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高利转贷行为25-27
  • 第二章 高利转贷罪之客观构成要件辨析27-42
  •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27-35
  • 一、“套取”行为的认定27-29
  • 二、“高利”的认定29-32
  • 三、“金融机构”的认定32-35
  • 第二节 高利转贷之特殊行为评析35-42
  • 一、边贷款、边放贷之行为评析35-37
  • 二、贷款到期后转贷他人之行为评析37-38
  • 三、以投资形式掩盖高利转贷实质之行为评析38-39
  • 四、高利转贷收取中介费之行为评析39-41
  • 五、以转贷牟利目的套取信贷资金后未转贷之行为评析41-42
  • 第三章 高利转贷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42-47
  •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42-44
  • 第二节 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44-45
  •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2
  • 后记52-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亮;;银行贷款业务的刑法保护——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年10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俞军峰;论高利转贷罪的几个争议问题[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75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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