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立法的必要检讨
发布时间:2017-09-02 16:09
本文关键词:“综治”立法的必要检讨
【摘要】:国家层面的"综治"立法不仅牵涉范围广,而且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影响大,进行国家层面的"综治"立法,事先应当有理论上的深刻检讨。为此,应准确界定"综治法"的位阶,厘清"综治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及"综治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应体现"综治法"的特点;应坚持宪法至上、治理手段法治化、主体责任法定化、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综治"机构的序列,不以部门利益立法,完善法定追责制度,并明确综合治理的方式。
【作者单位】: 公安部现代警务改革研究所;
【关键词】: 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立法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2016年4月,中央综治办委托江苏等五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省市以及华东政法大学等4所高校,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以下简称“综治法”)的立法研究工作。据有关人员预测,“综治法”将于2017年出台[1]。由此看来,中央相关部门已经着手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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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伍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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