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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4 13:29

  本文关键词:论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更多相关文章: 运输毒品 共同犯罪 正犯与主犯 中立帮助


【摘要】: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影响司法统一的常见争议。本文意图通过对运输毒品罪的界定,明确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对共同犯罪本质的论述,明确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成立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区分主犯与正犯,准确认定运输毒品罪的主犯与从犯并据以量刑;通过对中立的帮助行为性质的分析,明确司法中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借以上问题的论述,以期解决相关司法争议,力图寻找到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文认为:首先,运输毒品的行为本质在于毒品的空间位移增加了毒品的流通性;其主观责任形式是故意。其司法认定标准为行为人以流通为目的故意使毒品发生了境内的空间移动。其次,共同犯罪是多层面的复杂整体,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共犯的定罪量刑是共同犯罪在不同层面解决的不同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旨在确定法益侵害事实需归因于哪些人的行为;而共犯的定罪则应由犯罪构成相关理论予以解决。故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成立宜采取行为共同说,而对共犯的定罪则还需综合责任要件予以判定。再次,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正犯与主犯的混同会导致归责与量刑的失误,故应将主犯区别于正犯,根据行为人的地位、作用直接辨别主、从犯以确定量刑情节。最后,“中立帮助”是一种既有“中立行为”表征,又有“帮助行为”特质的具有两面性的行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关键,在于中立的帮助行为的本质从处于平衡状态的中立行为变为向帮助行为倾斜的“帮助行为”;而判断的关键在于与普通中立行为相比该行为使得“正犯侵犯法益的可能性显著增高”
【关键词】:运输毒品 共同犯罪 正犯与主犯 中立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9
  • 一、运输毒品罪的界定9-18
  • (一) 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9-10
  • (二) 运输毒品罪的行为方式10-12
  • 1、行为人使毒品发生了空间位移10
  • 2、空间位移发生在我国领域内10-11
  • 3、位移长短对界定运输行为的影响11
  • 4、是否到达目的地对界定运输行为的影响11-12
  • (三) 运输毒品罪的故意12-14
  • 1、认识到运输对象是毒品12-13
  • 2、认识到运输的目的是流通13-14
  • (四) 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14-18
  • 1、司法中认定运输毒品罪成立的步骤14
  • 2、运输毒品罪的既遂认定14-15
  • 3、运输毒品罪的量刑15
  • 4、几种常见运输毒品犯罪类型的司法认定15-18
  • 二、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成立18-27
  • (一) 认定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司法困惑18-19
  • (二) 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论争议19-24
  • 1、关于共同犯罪本质的学说19-20
  • 2、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对比评析20-22
  • 3、本文观点22-24
  • (三) 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成立的司法认定24-27
  • 1、共同犯罪成立的司法认定标准25
  • 2、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步骤25
  • 3、几类常见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25-27
  • 三、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的主犯与正犯27-35
  • (一) 司法实践中主犯与正犯的混同27-29
  • 1、组织指挥者与实施者均到案时主犯与正犯的混同27
  • 2、有未到案的共犯时对主犯与正犯的混同27-29
  • (二) 正犯与主犯的关系29-30
  • 1、正犯与主犯的概念29
  • 2、正犯与主犯的区别与联系29-30
  • (三)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主、从犯的认定与处罚30-35
  • 1、认定与处罚的基本方法30-31
  • 2、几类典型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31-35
  • 四、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中立的帮助行为”的认定35-43
  • (一) 对“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司法认定中的困惑35-36
  • (二) “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性36-40
  • 1、关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学说36-37
  • 2、本文观点37-40
  • (三) 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对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司法认定40-43
  • 1、日常生活类中立行为40
  • 2、商品销售类中立行为40-41
  • 3、履行民事义务类中立行为41-42
  • 4、具有职业性的中立行为42-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8
  • 一、参考书目44-46
  • 二、参考论文46-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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