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本文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即与其对应的请托人的行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对此行为却在立法上存在着“真空”地带,在实践中也多以无罪化处理,这更加使得刑法打击行贿犯罪的效果大打折扣,从而势必影响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特别是当前,在我国贿赂案件易发多发、行贿犯罪危害较大的严峻形势下,“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依然盛行,司法机关由于行贿方式隐蔽多样、证据固定难度较大、线索来源渠道受限等原因,为了鼓励行贿人指证受贿犯罪,往往不得不走“打击受贿为主、侦破行贿为辅”的办案路线,对行贿人实行不恰当的“坦白从宽”,导致行贿案件判处刑罚较轻、非监禁刑比例较高。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罪与非罪问题,司法实践中更是产生了多种意见,引发了法律界对此问题的热议与思考。不管是基于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方面,几乎每个流程都对受贿罪做出了严惩,相对轻视了对行贿犯罪的同等惩处,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显得尤为必要。第一,从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缺失的角度来看:陈升文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的争议焦点,既反映了我国在刑事立法环节中对此难以纳入现行行贿犯罪规制范围、没有全面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等漏洞,又体现了司法实践环节中打击行贿犯罪形势严峻、行贿犯罪处罚严而不厉、法律适用问题意见不一等困惑,折射出我国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规制的缺失。第二,从比较视野下的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向关系考量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通过对域外的现实考察,可以了解到外国刑法普遍规定了贿赂犯罪,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体现了行贿与受贿的对向关系。比如,“一对一”对向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多对一”对向的《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多对多”对向的《新西兰刑法典》,均显示出行贿罪和受贿罪处罚规定之间的对应和衔接。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的历史梳理,可以认识到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之间“多对多”的对向关系,同时,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制进程中可以看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单方面增设导致了我国现行贿赂犯罪之间对向关系的不对称性。通过中外的比较,窥探出当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成发展趋势。第三,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理论和实践分析的角度来看:理论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既是刑法对向犯罪理论与刑法实践统一的需要,也是贿赂犯罪对向关系与刑事责任对称的需要。根据刑法理论,行贿罪与受贿罪存在彼此俱罪的对向关系,而当前我国两者刑事责任却表现出了不对等性,这与对向关系的要求显然背道而驰;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是社会危害性、刑法保护法益机能之实然,亦是反腐严峻形势、司法实践现状之应然,更是我国刑事立法完善、国际刑法发展趋势之使然。第四,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的角度来看:入罪形式的选择方面,现今刑法界基本上秉持增设一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应,至于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何种方式来入罪方面,存在引证罪状、法律拟制、新设罪名等三种不同的认识,但是,鉴于我国刑法体系整体性的逻辑要求,新设“为利用他人影响力行贿罪”更能体现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对向关系;犯罪罪状的设计方面,有必要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一步明晰为利用他人影响力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适用的建议方面,关于行贿对象是否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设定范围、“离职的公务员”的身份定位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向行为 入罪 刑法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10-21
- (一)典型案例及分析10-13
- 1.案由10
- 2.基本案情介绍10-11
- 3.主要争议焦点11-12
- 4.结合本案的法理评析12-13
- (二)刑事立法中的漏洞13-16
- 1.难以纳入现有行贿犯罪规制范围13-15
- 2.没有全面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15-16
- (三)司法实践环节中的困惑16-21
- 1.打击行贿犯罪形势严峻16-17
- 2.行贿犯罪处罚厉而不严17-20
- 3.法律适用问题意见不一20-21
- 二、比较视野下的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向关系考量21-30
- (一)域外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向关系的现实考察21-23
- 1.《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一对一”对向21-22
- 2.《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多对一”对向22
- 3.《新西兰刑法典》:“多对多”对向22-23
- (二)我国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对向关系的历史梳理23-27
- 1.我国刑法:“多对多”对向23-24
-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制进程24-26
-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单方面增设:对向关系的不对称性26-27
-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的发展趋势27-30
- 1.国内外刑事立法概览27-28
- 2.我国当前的学说之争28-30
-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的理论和实践分析30-40
-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的理论分析30-34
- 1.刑法对向犯罪理论与刑法实践统一的需要30-32
- 2.贿赂犯罪对向关系与刑事责任对称的需要32-34
-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入罪的实践分析34-40
- 1.社会危害性、刑法保护法益机能之实然35-36
- 2.反腐败严峻形势、司法实践现状之应然36-37
- 3.我国刑事立法完善、国际刑法发展趋势之使然37-40
-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向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40-46
- (一)入罪形式的选择40-42
- 1.立法模式设计40-41
- 2.本文观点:新设“为利用他人影响力行贿罪”41-42
- (二)犯罪罪状的设计42-43
- 1.客体42
- 2.客观方面42
- 3.主体42-43
- 4.主观方面43
- (三)司法适用的建议43-46
- 1.行贿对象是否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43-44
- 2.“近亲属”的具体范围44
- 3.“密切关系人”的界定标准44-45
-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45-46
- 余论46-47
- 参考文献47-51
- 致谢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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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9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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