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解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7-09-20 10:21
本文关键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解析与思考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一项新的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该项罪名的设立有效地打击了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保障了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和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为了深化理论基础、准确适用法律,有必要明确此罪的犯罪构成,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这样既有利于完善理论研究,同时也有助于更好地引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但同时由于法律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规定狭窄、主观方面规定不清、犯罪成立标准过高和刑种单一的不足,导致食品监管渎职罪不能很好惩罚犯罪。建议通过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增设罚金刑等来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 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安全 构成 完善
【基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实证研究”(L13DFX016)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对策研究”([2014]slktxifx-01)
【分类号】:D924.393
【正文快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我国的食品市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缪树权(3)中持第二种观点,场领域也一改以往紧缺的局面,食品行业开始了多元即本罪为双重客体。其一和上述内容一致,在此不赘化、市场化的趋势。但是往往繁荣的背后,隐藏的是矛述。其二,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主体是,
本文编号:88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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