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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的溯源、表现、本质及出路

发布时间:2017-09-24 13:27

  本文关键词: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的溯源、表现、本质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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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法规范解释方法和解释技巧而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绝非现代法律领域的新生事物,而是从古至今就存在的解释立场选择的本土产物。若就犯罪体系评价上形成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而言,其产生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形成犯罪论体系之争以后,是德日刑法引进过程中的舶来品。中国目前的犯罪构成体系若不改变,中国学者所主张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只能在解释论上存在,与犯罪构成体系无关。而就中国现有刑法解释体系来看,司法解释必须提倡形式解释,立法解释可以适度进行实质解释。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争论溯源 本质分析 出路选择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3—2014年博士学术新人资助项目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说,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英美法理学及德日刑法学之发达,便是极好的证明。建国初期的新中国刑法,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几乎是苏联模式的“一言堂”。改革开放之后,国外各种刑法学说被不断引入中国,国内学者对国外刑法基本理论日渐熟悉的同时,国外刑法学领域的

本文编号:91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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