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07 13:01
本文关键词:论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
【摘要】:法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所确定的职业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职业,确定禁止其所从事职业的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缓刑、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犯罪人,应排除适用职业禁止。判断是否有必要科处职业禁止,须综合考虑犯罪的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设计职业禁止适用程序时应当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犯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职业禁止 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1将职业禁止正式纳入刑事制裁措施的范畴,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该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剥夺其犯罪能力,预防其再次,
本文编号:987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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