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7-10-09 17:45
本文关键词:刍议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
【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立法及日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建设要紧紧把握其目标,良法恶法之本质区别就体现在其目标上,因为差别迥异的价值取向导致制度设计的南辕北辙,从而产生实施后果的天壤之别。行政程序法两种目标模式,即公平模式和效率模式应当兼而重之,不可偏废其一,然而两大目标模式兼顾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各占一半或平分秋色,而应当在立法时,建立在两大目标模式并重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行政行为对公民权益影响的性质及程度的差异,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侧重,但在总体上要适当偏重公平模式。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目标模式 公平 效率 行政程序法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一、目标模式界定:应然和实然之间的权衡法律应当回应社会,而不能强令社会回应法律,法律是从“土地里”长出来的,而不是从哪位法学家头脑中迸发而来。这就要求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基于本国具体历史的法治实践和正反经验、汲取不可小觑的本土资源和传统文化、结合转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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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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