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间接商业行为之法律规制——对《慈善法》之回应
发布时间:2017-12-12 10:16
本文关键词:慈善组织间接商业行为之法律规制——对《慈善法》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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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慈善组织商业行为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学界和现行法律仅关注了慈善组织自身开展的商业活动,并未涉及合作开展的商业行为以及间接商业行为。间接商业行为包括积极投资行为和消极投资行为。积极投资行为有可能危害市场正常秩序,因此应当对慈善组织和附属机构的这类行为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规制。消极投资行为属于正常投资行为,法律应予以积极保护。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分配正义视角下的慈善法制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2SFB500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182.3
【正文快照】: 一、现有慈善组织商业行为法律规范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但此非营利性非指慈善组织不可开展商业活动,而是指慈善组织不得对所得的营利分红。因此,按照法律的有关原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营利性活动,但所得的收益应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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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宇 张强;是什么阻碍了中国企业与联合国做生意?[N];中国信息报;2006年
2 本报记者 吴宇 张强;什么阻碍了我国企业与联合国做生意[N];经济参考报;2006年
,本文编号:128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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