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
本文关键词: 城镇化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地位 出处:《学术界》2015年09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城镇化表象是人口、生产与生活要素的空间位移,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技术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镇化的进程、规模。交通事故是交通运输工具内在危险的外现,增加了城镇化的阻力与成本。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受害人保护、降低城镇化的负面效应、提升社会福祉。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救助基金"法律地位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其组织形式,包括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而救助基金的宗旨与功能决定其应具有法人地位。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各省救助基金法律地位呈现出"松散型""松散+托管型""权责高度集中"非法人型、有名无实的法人型,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模式与城镇化的要求背道而驰,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构成来解决。据此建议,中国应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应规定救助基金的组织形式是财团法人,加强其内部治理结构设置。
[Abstract]:The appearance of urbanization is the spatial displacement of population, production and living factors, the progress of road transportation and its technology, which to a great extent determines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t increases the resistance and cost of urbanization. Perfecting the legal status of social relief fund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s will help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reduc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urbanization, and promote social welfare.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external manifest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rescue fund" is its organizational form, including the legal person and the non-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 and the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the rescue fund determine that it should have the legal person status. It is revealed that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aid funds in various provinces of China is "loose", "loose trust", "highly centralized", "non-legal person" and "nominally legal person".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these models run counter to the requirements of urbanization.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social relief fund system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s and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of the relief fund should be a financial entity and strengthen its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1BFX033)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项目号:10YJA820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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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1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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