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16 23:02
本文选题:高等教育治理 切入点:法治化 出处:《南昌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为了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201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根据上述改革意见,我国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支持的格局。但30余年的改革证明:政策路径根本无法实现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构建,要实现高等教育多元治理,就必须采取法治路径,将高等教育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但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并不是全部需要进行法治化,而是应当对其重要的、稳定的内容进行法治化。从系统论的角度讲,高等教育治理系统重要的、稳定要素就是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系统元素)和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系统结构)。而要建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其核心就是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进行法治化。当然,在高等教育治理系统结构建立后,难免也会出现高等教育治理失序的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等教育治理失序,就应当对高等教育治理的运行从法律程序上进行过程控制,从法律责任上进行结果控制。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从选题背景出发,介绍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综述,并对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理论基础;阐述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分析,明确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高等教育治理法律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三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现状进行分析,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高等教育治理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立法欠缺;高等教育治理存在有法不依现象;政府高等教育改革随意性太强;高校办学偏重政府,难以实现面向社会办学等问题。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还存在政府方、高校方、社会方障碍,阻碍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另外,由于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存在权力腐败、非营利组织异化与法治政府和法治理念欠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存在失序可能。第四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进行理论分析。首先,界定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概念与范围;其次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法治化的概念,其核心就是要通过法律赋予高等教育治理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以保障高等教育治理主体的广泛性、独立性、组织性、专业性;第三,对高等教育治理主体中的政府主体、高校主体、社会主体的资格进行了探讨,主要论述了高校主体的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应然设计、社会主体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与“法律松绑”。第五章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进行论述。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的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治理关系法治化不是对高等教育治理关系全盘法治化,而是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关系,重要的、稳定的高等教育平权治理关系进行法治化,并对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模型、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的种类等内容进行探讨。在高等教育治理法律关系种类上,重点介绍了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关系、理事会决策法律关系、契约法律关系、投资拨款法律关系、政务服务法律关系。第六章对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进行分析。在界定高等教育治理权责法治化的概念基础上,提出了高等教育治理权责分配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分配原则、分权治理原则、清单管理原则(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权责、高校权责、社会权责进行了分配。第七章对高等教育治理过程序与结果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提出在过程控制方面,主要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法律程序、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参与法律程序、理事会决策法律程序、招投标程序、治理纠纷解决程序;在结果控制方面,重点要完善政府越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违反高等教育公平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第八章对我国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对策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将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内嵌于高等教育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当中,通过修订与制订《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法》《高等教育中介组织法》《高等教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高等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形成高等教育治理法治体系,以确保高等教育治理法治化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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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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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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