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定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8 16:46
本文选题:行政指定行为 + 法律框架 ; 参考:《南京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行政指定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广泛存在于中外行政法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中。至今为止,学术上对于行政指定行为的研究仍为空白,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行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没有被中外学者意识到。在食品卫生、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指定发挥着重要的指示和界定作用。不论是对指定名单外物质的禁止使用还是对指定名单内物种的严格保护,指定行为都是其他后续行政行为的基础。指定行为的程序是否严谨、合法,关系着后续行政行为的质量与效率,并成为相关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争议点。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行为的性质、特点以及程序运作进行系统的分析。本文通过对日本、美国、德国、欧盟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实践进行研究,在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指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并对它的性质、特点、行为程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深入的分析阐述,以试图填补学术上相关理论的空白。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指定”的法律制度分析。通过对中国大量法律法规的归纳总结,笔者发现中国存在大量的“行政指定”行为,并依据制定目的将相关法律法规分为三类。在进一步分析总结日本、美国、德国和欧盟的法律法规之后,从指定对象、指定机关、授权法律等方面初步得出了行政指定行为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特点。第二部分,行政指定行为的性质与特点。通过第一部分的对比分析,笔者首先提出了行政指定行为的定义,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对于一种不确定性概念,通过限定范围、解释含义、列举对象、概括特点等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并在后续实施中不断增添或修改范围的抽象性行政行为。”通过初步的定义解释,结合国外行政实践,笔者进一步归纳总结出行政指定行为的特点:行政行为是一种抽象性行政行为,是一种直接对物性行政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行政行为和非授益性行政行为。第三部分,与其他概念的比较。为了更加清晰界定行政指定的行为特征,笔者分别把它和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标准控制以及法律解释进行了逐一区分。第四部分,行政指定行为的程序规制。在进行一个新型行政行为的系统研究过程中,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尤其行政指定行为是对不确定概念加以解释或限定,法律法规赋予指定者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指定者的程序规制更显必要。中外的行政实践、法律法规以及指定案例中虽然都涉及到行政指定行为的程序,但是总体上零星分布,不成体系。通过对比各国实践经验,从指定行为定义出发,结合正当程序理论,笔者抽离出几个关键程序加以研究并试图建立起行政指定行为制度的程序体系。一般包括:程序启动、调查程序、听取意见、内部监督、公示程序与救济程序等。其中调查程序又可分为:标准和条件、论证参考因素、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等。最后结语部分,在展望行政指定行为制度在中国得到重视并逐步建立的同时,笔者也对指定行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几点小意见。如:行政机关要积极作为、列入评估标准要科学严格以及寻求行业协会、科学团体、民众的参与和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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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1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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