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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

发布时间:2016-12-05 10:53

  本文关键词: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对行政法发展的“范式转换论”之商榷行政救济的类型、强化行政救济的力度等内容,也只是涉及到部分行政法运行论方面的问题,丝毫不提行政法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试问对传统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不作任何反思、鉴别,仅在行政法本体论方面做些文章,就断定传统行政法学已是危机四伏,困难重重,行政法学范式要经历“革命性”转换,有这样的逻辑吗?

    事实上,作为一门学科,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与整个行政法学体系是须臾不可分离的。行政法学认知、分析和解释行政法现象的工具不仅仅只有概念、原则或制度,还有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方法也同样被列为工具,是站在主观方面的手段,主观方面通过它与客体联系。”〔20〕(P532)而方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21〕(P232)德国学者拉伦茨甚至更为极端的指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22〕(P80)由此可见,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是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范式转换论”在不检讨、质问传统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情况下,就匆匆下结论———中国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了!

    其实,与行政法学本体论和运用论相比,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可能是更需要加以转换的内容。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国内许多教科书已作出了列举。不外乎以下几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其中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也是其他研究方法的方法。〔18〕(P25-27)对于这些研究方法的功效和缺陷,笔者不予一一探讨,在此只对为行政法学界奉为“神器”或“法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作些检视。笔者以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分析行政法学研究的宏观问题,它的作用是一种指导性的,而不是分析性的。并且,该方法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它的自然主义倾向———试图在社会科学领域建立类似于自然科学领域的某种普遍有效的规则。这一点是为诸多哲学家、社会学家所诘难的。马克斯·韦伯就指出,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自然主义倾向在分析社会科学领域时具有三方面的偏见:“第一,人们认为,历史实在的‘根本的’内容和‘本质’必定记录在那种理论的概念图景之中,第二,人们把它们用作历史应当塞入其中的普洛克路斯忒之床,第三,人们假设这种‘观念’是处于现象变幻之后在历史中发生作用的‘真正的’实在和实际的‘力量’。”①〔6〕(P17)这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在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包括行政法,特别是理论行政法)时,存在过于简约化的缺陷。它试图在行政法领域内建立某种普遍有效的规则,行政法学者的使命在于寻找这些规律,从而为行政法发展获得确定和客观的知识。但是,“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的确能够发挥某种类似词典的作用,但也仅此而已”。〔6〕(P6)这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在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问题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发展的余地。

    四、余论

    由此可见,“范式转换论”为中国行政法发展设计的宏伟蓝图,,并不那么有效。在此,笔者也想对中国行政法的发展问题提出方法上的若干思路。笔者以为模式分析法,是推动这一课题向纵深发展的有效工具。

    所谓模式分析法是研究者有意选择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中若干重要特征加以抽象,在此基础上建立分门别类的概念模型,以此作为整理和规范社会现象的工具。模式是一种思维建构的抽象概念,它是由互有联系的要素所组成,它不会以纯粹形态存在于现实之中,也没有完全的经验例证与其相对应,但它绝非是随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想象出来。它是研究者透过对具体问题的经验分析,参考对现实因果关系的了解,予以的高度抽象。其目的不是单纯拷贝社会现实,而是作为比较和衡量社会现实的手段,以便成为引导人们达到认识社会现象的指示。模式具有相对性和暂时性的特点。这表明,模式是研究者从某些观点和经验材料出发形成的一种理想构想,决不代表唯一可能的观点。随着研究者实际认识的获得和实践的新发展,原有模式可能不再有效,为了更有效地认识社会现象,就需要建构新模式,通过模式不断代替,促进对社会现象认识的进展。〔6〕(P19)模式分析法意识到行政法现象的极端复杂性和特定时期行政法学者理性的非至上性,故不去刻意追求精确和客观的规律来认识行政法现象,它也承认行政法学研究的连续性和累积性,故不去充当“革命者”的角色。

    在当代,构成分析中国行政法发展的模式主要有: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单向与双向、权力与关系、积极与消极、制约与激励。通过这些模式,可以从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权力作用方式、行政法学研究分析视角、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作用和行政法机制等五个方面来认知中国行政法发展方向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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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卓泽渊。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戚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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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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