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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违法行政行为的改正

发布时间:2018-08-13 13:37
【摘要】:有些实体违法的行政行为,即便撤销后重作仍可能给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之个人利益造成不当损害。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不必予以撤销或撤销后重作;在维持其效力的基础上予以改正,更加符合行政合法、安定、经济、便民等原则的多元要求。作为一种补救制度,改正须有严格的适用要件并受司法审查的约束。如果改正后的行政行为违背原行政行为的初衷,或改正会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或原行政行为为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则不得改正。司法审查不仅须审查改正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须审查改正决定本身的合法性。为程序经济考虑,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改正之诉;法院可在撤销之诉中,催告行政机关改正,必要时可做出责令行政机关改正的改正判决。
[Abstract]:Som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s may cause improper damage to the public interest or the personal interests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even after revocation. To thes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cancel or cancel them, and to correct them on the basis of maintaining their effectiveness, which is more in line with the pluralistic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egality, stability, economy, convenience and so on. As a remedy system, correction must be strictly applicable and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If the corrected administrative act violates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or the correction will be more disadvantageous to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or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act is a restrained administrative act, it may not be corrected. Judicial review should not only examine the legality of the corrected administrative act, but also examine the legality of the correction decision itself.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interested parties may be allowed to file a suit for correction; the court may, in the case of revocation, call upo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to correct, and if necessary, make a correction judgment order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to correct.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项目批准号:10ZD&043)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英文缩写PAPD)的中间成果
【分类号】:D9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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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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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1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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