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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传统:环境法律义务理论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8-10-13 09:14
【摘要】:环境法的革命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还应该走得更远,环境法律义务可承担这一使命。遵循传统法律义务的模式在界定环境法律义务时,缺乏对环境法自身内在价值、理念和标准的考量,也会对法律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可持续发展理念培育下的环境法律义务已经超出了传统法律义务的映射范围,其所具有的超时空性、权利义务不对等性、权利义务共生性、非绝对性、积极性等特性已构成对传统法理的叛逆。环境法律义务理论的重构应建基于但不拘泥于法律义务理论,应根据环境法的内在基准进行丰富和调整,从而实现超越。重构环境法律义务理论既是环境法革命的延伸,也是环境法对传统法理的反哺。
[Abstract]:The revolu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not only stay at the level of idea, but also go further, environmental legal obligation can undertake this mission. Following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legal obligations in defining environmental legal obligations, the lack of consideration of the inherent value, concept and standards of environmental law will also hav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exceeded the mapping scope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obligation,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nscendental space and time, un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ymbiosi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non-absoluteness. Enthusiasm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have constituted treason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egal obligation should be based on, but not bound to, the theory of legal obligation, and should be enriched and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inherent benchmarks of environmental law so as to achieve transcendence. Reconstructing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legal obligation is not only the extens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revolution, but also the feedback of environmental law to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环境法律义务绝对性问题研究”(15XNH019)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68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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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6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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