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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19 03:14
【摘要】:用工自主权和自治权是现代市场经济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作出处理,严重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用工自主权和自治权。但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授权与用工自主权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其权利是无限的,应当适当的加以规制和限定。我国关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与实践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有规定但不健全,对严重性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不能很好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性质,然后立足我国立法和实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对认定主体、认定标准、企业职工委员会等规定,针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见解。首先,完善法律对严重性认定主体的规定,包括明确工会审查权和授予法官认定权,工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工会制度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法官、仲裁机构的认定权也未明文规定;其次,完善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性认定标准,包括鼓励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规定,借鉴我国民法中原则性条款和国外劳动法律原则性认定标准来完善我国立法关于严重性的认定标准,既可以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来分析严重性的程度,让劳动者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预测力,又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原则性标准来认定是否存在严重性,同时,用人单位内部的认定标准对法官来讲也是一个参考;最后,对严重性认定程序进行细化,避免笼统性规定,包括通知工会、工会审核和举证责任分配程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式下,注重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应注重平衡劳资关系,尤其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以上见解的提出主要是使严重性的认定具有参考依据和法律依据,使严重性的认定具有严格的程序,同时保障工会的审查权和法官的认定权,防止用人单位权利过大而滥用,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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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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